上游被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是否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举个真实的例子:
甲公司一直从乙企业购货,中间联系一直是通过业务员老张。
有一天,甲企业收到乙方货物,发票生产厂家为丙公司,甲方第一时间与老张联系,得到的答复是老张从乙企业跳槽到丙公司了,但产品质量是一定样,价格还比原来乙企业的优惠5%左右。
甲企业经过测验,认为质量的确没问题。既然价格还可以优惠5%,那当然就用丙公司的了。货款也随后支付给了丙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抵扣了。作为甲公司而言,本以为这一切都很正常。
谁知半年之后,税务机关找到甲公司,说从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原来是老张个人从丙公司买了货,然后直接发给甲公司的。两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货款后与老张之间结算,并将发票直接开发给我甲公司。
这个例子中,甲公司对老张的话信以为真,且实际支付了货款给丙方,不知道货物是老张转手而来的,这种就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丙方属于虚开,但甲方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企业故意而为外,多数为对供应商没有实际调查,轻信业务员的话造成的。因此,为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建议加强与供应商的联系,尽可能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在收到发票和货物时,与合同采购商品核对,就不会出现这种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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