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地产开发中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政府可否视同销售,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开发项目用地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不需要视同销售;在开发项目用地范围外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
1、开发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包括:人防工程,物业无房,社区用房,学校,幼儿园,文体中心等。这些公共配套设施只要无偿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或使用部门,就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没有无偿移交,而是有偿移交或对外出售,则需要作为可售建筑面积,正常做销售处理。特别是幼儿园和文体中心,这种情况比较多。
2、开发项目用地范围之外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如果作为拿地的必要条件,如果必须配建,而且建成后无偿已交给政府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3、还有一种情况,在开发项目用地范围之外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学校等,不是政府部门强制要求配建的,而是开发企业为了项目销售,主动要求建设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但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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