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税率10%调至9%,结算如何调整?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9%。
增值税率调整了,结算价自然也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就需要结合税率变化时已完成工程量及双方合同约定。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义务,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适用增值税率为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适用税率为9%。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一般情况下甲方付款时间滞后,乙方在甲方付款前才开具发票。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收到的2019年4月1日之前的工程款,应当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该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率由10%调整为9%,结算价格理论上说需要相应作出调整。如何调整,就需要结合增值税率的变化时点及双方合同的约定。
(1)增值税率由10%调整为9%,时间点是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因此,通常情况下,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9%,双方这样进行结算,不能以付款时间作为调整时间。
(2)双方合同约定结算价不含税的,直接以不含税价进行结算即可,但需要注明结算价为不含税价。这样在乙方开具发票进,双方就不会在增值税率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我们一直建议甲方双方以不含税价进行结算,就是为了避免因增值税率问题引起争议。
(3)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含税价,且对增值税率时变化如何调价没有约定,或直接约定税率为10%的。这种情况如何调价双方争议往往较多,乙方往往坚持按合同价结算,不予调整。因此就需要协议解决,但一般乙方处于不利地位,通常情况下都是以增值税率变化的时点来调整结算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