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该如何支付?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企业向个人借款,必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期限支付借款利息。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双方需签订协议协议。
个人借款给企业,不能凭口头约定,需要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利息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借款期限等内容,以免日后产生争议。个人在将款项借给企业时,一定要转账支付,并要求企业开具收据。
2、个人需依法缴纳相关税收。
个人对外提供借款,根据营改增文件规定,属于提供金额服务,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在支付利息时,需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中,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比如,取得借款利息103万元,须缴纳增值税=103/(1+3%)*3%=3万元。
应缴维护建设税,为应缴增值税的7%(城市)或5%(县城,镇);
应缴教育费附加。为应缴增值税的3%;
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为应缴增值税的2%。
以上税收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现场缴纳。
在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率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不含税利息收入的20%。
比如: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103万元,则须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3/(1+3%)*20%=20万元。
3、如果是自然人股东向企业提供借款服务,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由企业负责举证。
(2)企业实际支付给自然人股东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自然人股东的利息支出,其接受自然人股东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比如,某自然人股东出资500万元,则企业从该股东借款1000万元之内的部分,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必须做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
(3)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未按规定缴足应缴资本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