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一家公司开了一张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了7%的“管理费”,是否违法,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毫无疑问,这肯定是违法行为。
找一家公司开一张25000元的发票,给了对方7%的好处费1750元。一方解决了发票问题,另一方得到了好处,这就是买卖发票行为,不少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采取的这种操作方式。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时,收款方应该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说的简单一点,买谁的东西,谁开发票。
现在是双方没有真实的业务发生,只是为了解决发票问题,所以找一家公司开具2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这种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找一家公司开了一张25000元的发票,对方收取1750元的管理费,这种行为虚开发票,因为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的业务发票。
对于这种虚开发票如何处理呢?
1、没收非法所得,因此,对方收到的1750元好处费是要没收的。
2、处以罚款。虚开金额25000元,超过了1万元,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会说,25000元的发票,金额不大,补个合同不就行了吗?
这个还真不行。
双方为了开张25000元的发票,补签一个合同,再走一下资金流,这样表面上看起来三流合一了,好像很合乎逻辑。但资金如何回流,这个账总要抹平啊,不少企业就是因此资金回流过程出现问题被税务查处的。
最关键的一点,业务不真实,经不起检查。三流合一只是形式上的,实质上没有真实的业务,只要税务机关认真,肯定是可以查出的。所以,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做出这种虚开发票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