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担临聘人员开劳务费发票的增值税附加税计入什么科目?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不得税前扣除。我最想说的是,你的这种操作思路存在问题。
1、临聘人员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产生的税金及附加应由其个人承担。
临聘人员为公司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他们有向公司提供发票的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税金及附加应由临聘人员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因此不应当由公司承担。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临聘人员取得的收入是作为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这点需要认真把握。
依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关系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例:公司聘请一名清洁工,每天为公司提供保洁服务,每月费用1800元,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或服务合同。这种情况下,保洁人员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工资薪金,与公司其他人员一样发工资就行了,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如果公司临时找了一名清洁工,为公司提供保洁服务,费用800元。这种情况下,公司与清洁工个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提供一次性清洁服务,清洁工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就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公司800元的清洁费用凭发票入账。
3、针对你说的这种情况,可以换算成税前收入,然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这种情况就像员工与公司谈税后工资是一个道理。比如:张三为公司提供一次性劳务服务,口头约定费用10000元,税金由公司承担。这时,可以将这10000元税前费用换算为税后金额,将增值税及附加全部包含在开票金额里,按换算后的金额作为合同金额,然后由张三持个人身份证及相关合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 上一篇:检查前已补缴税款,可以定性为偷税吗?
- 下一篇:企业所得税要怎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