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时候,“中介费”、“服务费”等等算不算36%的利息红线范围呢?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就是贷款的套路。什么叫巧立名目?这就是放款人为了掩盖其收高额利率的面目而想出来的所谓服务收费项目。
1.在法院审理的各类借贷纠纷中,已经明确提出:所谓中介费、服务费、征信费、会员费、保险费都属于利息总额的一种。如果去法院打官司,收取的这些费用再加上最后收取的利息费用,所有合并都认定为利息。用这个利息总额除以实际到手的借款本金即为你承担的利率,只要超过36,那就是高利贷。
2.另外,还有一些借款纠纷中,出借人预先收取利息,扣除利息后实际给付本金,俗称砍头息。如果法院官司,是以实际到手金额作为本金,砍头息不会承认。Noise这样实际计算,借款人承担的利率会高于合同约定利率。例如1000元,实际到手900,借款期为7天,出借人要求还1000,法院会认定:
100÷900×52(周)=572%
3.任而有千般计,借款人只要记住一条:以实际到手金额作为借款额,以付出的各项费用作为利息,这样计算借款利率就是最正确的,也是法院认可和赞同的。只要超过24以上,就可以去法院诉讼,24以上,法院任可借款合同有效,但利率只认可24,所有多出部分都不予承认。如果超过36,合同都无效,返还本金,利息由法院按照认定的事实,判定利率。判多少算多少,一般肯定都比24少。
如果还有非法催收行为,再加上砍头息和高利贷,那这个民间借款就有可能演变成刑事案件,一般出借人与借款人达不成谅解,他的量刑有可能加重。
法律是维护双方公平的。正常合理的借款受法律保护,违法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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