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在农村信用社以入股存入200元,现在信用社只退还本金,这是否合理合法?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国当初开办农村信用社主要的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即农民组成信用合作社,社员出钱组成资本金,社员用钱可以贷款。所以早期的时候,农信社是靠农民1元、2元、5元、10元等等的出资筹建起来的。不过这种股权结构,一则股权过于分散,且资金匮乏,二则缺少绝对的主导者。这导致了农信社的所有者出现缺位的问题,所以经营者在管理上不规范、不尽职的现象时有发生(缺少监管),使得早期的农信社经营形势很严峻。截止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本净额-1217.2 亿元,资本充足率-8.45%,不良贷款余额5147 亿元,不良贷款率达37%。
深化改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文件提出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本次方案确定了以下几点改革内容:第一,以法人为单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第二,改革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信用社的管理权转移给了省级人民政府,银监局执行对其监控职责。这次改革解决农村信用社由来已久的资本缺乏及不良资产问题。
200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58号) 。该份文件的第(五)点就是对原股金的处理方式的规定:筹建工作小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确认清理方案,经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对股金进行确认清理。
这两次信用社改革之后,我国绝大部分的信用社都开始清理小额的个人股金,并实施新的股权认购,引入战略投资者。
以我们当地的农信社为例子: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限期清理规范历年股金的公告》,主要内容大致:对符合条件的原社员股金,将按照自愿原则以1:1的比例转为改组后的农商银行股份;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转股申请、也未办理退股手续的原社员股金,将按照每股2元计算转入其它应付款,不再具有股权属性,不再享有投票权及股金分红等权利,可随时向农商银行要求按每股2元不计息退还;对不愿意转换或不符合本次征集发起人条件的原社员股金,按每股2元退股。
200元股金1998年入股200元,已经属于比较晚入股的,如果说在2005-2007年这波大转换的清退过程中,你错过了转股或者退股,现在再去农商行要求兑付的话,正常情况下,只能获得按照当时的清退股方案的赔偿比例获得资金,比如你200元持有200股,假设清退方案是1股1元,那么你只能获得原始的200元,假设清退方案是1股2元,那么你可以获得400元,具体的看你所购买的农商行的规定,理论上当初发布清退公告时都会有通知到每个股金证持有人(除非无法联系上你),所以合不合理,具体看当初的清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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