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农村信用社为什么又改名叫农村商业银行?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仅从定义,我们是无法看出这两个有任何区别,但国家为什么要改组农村信用社,为此还出具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这其中肯定有相应的原因。今天我们就来探讨探讨这个问题。
农村信用社的弊端农村信用社属于我国集体经济下的产物,其并不算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农信社一直都存在的诸多弊端:
(1)产权管理变更频繁:1978年前,农村信用社曾两次划归农业银行管理,农行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1974年起由人民银行管理。1978年之后,农村信用社共经历3次管理体制变革。1979年,根据国务院要求,农村信用社重归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其管理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行使。2003年,农村信用社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省政府基本采取设立省联社的方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农信社的历史管理者频繁变动,一直未有一个固定的管理人,而频繁的变动对企业的稳定经营并不是一件好事。
(2)股权制度的弊端: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与我们熟悉的股份制银行一样;但农村信用合作社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资格股属于早期入股的所拥有的投票权,很多人出资金额小,按现代企业制度,可能根本没有投票权,但历史遗留的资格股,在农信社却有投票权,这极大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而缺少战略投资者进入,农信社的发展极其缓慢。
(3)股东户数多,股权过于分散:目前大多数地区县级农信联社存在股东数过多,尤其是自然人股东过多,股金结构不合理,法人股占比明显偏低的问题。而多数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因为其所持股份较少,只关心分红收益,不会花费太多的精力和成本去监督农信社的经营行为,不符合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要求。
除了上述问题,农信社还存在诸多其他问题:比如没有建立完整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三会的职责未明确、股本存款化、贷款化问题严重等等。这些问题越来越制约者农信社的发展,而改组为农商行,可以完全按照现代会企业制度来经营,促进农信社的快速发展。(PS:其实改组会动了很多人的奶酪,国家强制让各地积极推进农信社的改组,算是一件很有魄力的事了。)
当然农信社改组为农商行并非简单的换牌,其只有在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方面达到银监会的标准方可进行改组。以金融形态来讲可以简单说成:农村信用社是初级版本,而农村商业银行中级版本,城市商业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则为高级版本,属于一个进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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