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理某P2P理财产品,如果理财产品出现问题,明星需要担责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两年,时不时的就有新闻报道某某P2P理财平台跑路,比如e租宝、泛亚金融、鑫琦资产等等,涉及金额常常是上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经常接触网络的人,对这些会有所了解,一般不会轻易碰这些网络P2P理财产品,但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受骗呢!主要有三点:利益诱惑、媒体广告以及明星代言。
其中明星代言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情况:比如郎咸平的泛亚金融、张铁林的鑫琦资产、“黄教主”的东虹桥金融;很多人就是出于对明星的信任,才会购买该产品,那么假设明星代言的P2P平台出现问题,需要承担责任吗?这要分两种情况来说。
代言人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而仍为其代言或者和广告商串通一气,或者在并未使用产品也不知产品真实效果的情况下就按广告商的要求宣传产品或服务。
首先在《广告法》第六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等宣传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可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作了规定,明星如果明知P2P平台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仍为其代言,并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如果能判断代言人和广告商是相互串通的,确定其承担法律责任就比较简单,但在这种情况下,要真正追究其责任也很困难,因为原告一定要证明代言人要么与广告商串通,要么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而仍坚持代言,这些方面的证据很难获得。
明星对于产品有问题或是广告虚假并不知情,这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对于这类情况要借鉴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有损害事实。大量的投资者投资明星代言的P2P平台后,若资金出现兑付困难的现象,损害事实就是客观存在的。
这时就要判断行为人的过错,如果行为人即明星代言人主观上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就可以说其存在过错;然而,现实生活中,明星所代言的产品都是有符合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而且有很多产品还是国家免检产品,要求明星来判断产品是否有问题,确实有很大的困难,我们也无法得出代言人存在过错的结论。
总结虽然法律有相关的规定,但现实中要追责明星的责任,其实很难很难,国内目前尚无明星因为广告代言问题而被真正追责并承担实质性的法律责任。而且P2P倒闭跑路确实不是明星一个人的责任,因此投资者在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时,不应该一看到明星代言就放松警惕,而是要自身去了解产品本身,尽量选择一些实力强、信誉高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公司,重点关注公司资金管理模式,是否有第三方资金托管,有无自建资金池行为等等,对于明显高于市场的收益率要慎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