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银行的定期储蓄得到的利息需要交税吗,有何依据?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银行定期
我国存款的利息税,起征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的所得税。中间历经几次调整,也经历了几次停征,在2008年10月9日,国家再次暂停了利息税的收取,具体的征收标准,我们举最近三次的调整情况说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之后不再征收。
利息税的征收是由银行直接代扣的。
银行理财及余额宝
银行理财属于理财产品,余额宝属于货币基金。
1、余额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余额宝是与相关基金挂钩,用户在其网站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例如“余额宝”就是相当于购买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货币基金产品,天弘基金余额宝内的资金投资产品,取得的股息、红利后是需要纳税。我们购买余额宝取得的收益属于天弘基金纳税后对剩余收益的分配,所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实,我们拿到的基金分配收入,是基金公司缴纳税收后的分配的,所以相当于已经纳税过了,因此基金分配时肯定无需再纳税。
2、银行理财产品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包含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收益是否纳税,税务总局并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多数银行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青岛地税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中可以得到佐证,青岛地税指出,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品种很多,有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有银行代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代销的产品,还有委托贷款。经请示总局,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现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有一种情况也需要区分:一个专门做投资的合伙企业,有两个自然人合伙人。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这部分理财收益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你是个人购买,暂时无需纳税,但如果你以投资企业的名义购买,是需要纳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