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是不是有随便借钱的权利?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举个例子:小明是某银行A支行的客户经理,经过努力,营销了一个客户,按银行的规定整理相关材料之后,报给所在支行行长审核签字。这个是贷款申请环节。所有的资料及签字完整后在送到分行的授信审查部进行审查,A支行与授信审查部是各自独立的两个部门,互不统属,这就是审贷分离。
材料送到授信审查部后,会交给审查人员审查,经过审查,审查员会出具一份《风险评审意见》,主要反映了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对这个项目的风险进行揭示以及最终给出一个审查意见,提交给部门的负责人审核,部分负责人审核认定该项目不能做的话,则直接退回给A支行,如果认为可以做,那么就提交给分管的行领导审批——分行行长审批(如需,看具体看授权政策)——总行审批(如需,看具体看授权政策),这就是分级审批,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不同意的话,这笔项目都会被打回A支行。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发现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单独决定一笔项目可不可以做,一笔授信项目必须要经过完整严密的授信申请——授信审查——授信审批三个环节才可以最终落地放款,所以行长并没有有随便借钱给人的权利。
银行之所以要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是因为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防止道德风险和坏账的发生。
商业银行的行长,可以简单的划分为三类:总行行长、分行行长以及支行行长,三类人的权利不一。正常而言,支行行长的职务还没有分行授信审查部负责人的职务来得高,如果支行行长确实想贷款给某人,最多就是帮忙沟通协调,争取过审。
分行行长及总行行长,属于终批人(最后贷款批不批的裁决者),而且职务权利明显大于授信审查部门的负责人(要升职还得靠上述行长决定),因此如果是分行行长及总行行长要借款给人,一般而言,会比较容易,当然前提条件是这个借款人最少明面上的资料要符合银行的授信准入及授信政策的基本相关要求,否则审查部门也不敢批。因为每一笔不良贷款,最终都是要追究责任的,对于授信审查部门,只有尽职了才能免责。
总结任何的银行行长,都没有随便借钱的权利,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是极其完整严谨的,当然对于分行行长及以上层级的领导者,如果要借钱给相关企业或者个人,相对会容易很多,吩咐一声,审查部门的审核力度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只要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达标,一般就会给过。而如果是支行行长,那么就没有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