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的时候有些单位说三个月以后缴纳社保,这合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应聘的时候有些单位说三个月以后来交纳社保,这样的做法合理吗?很明显,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在应聘的时候,如果说要在这家单位工作,那么肯定会有三个月左右的试用期,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内也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试用期的工作和试用期之后转正的工作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说他也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既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建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自己的员工来交纳相应的社保待遇,所以这样一来的话,那么三个月以后再交纳社保很明显它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属于一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当然它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那么很多企业这样多的原因,一方面是在试用期内他不跟自己的试用期的员工建立劳动合同,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试用期内员工离职的概率相对来说是比较大的,所以说作为企业单位来讲,他要规避这样的一个风险,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在试用期以后才给员工承担个人社保。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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