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男子被贷款信用不良,银行被判赔钱, 你怎么看?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银行应该有自己的风控,不能把贷款强加于人。最近几年,居民被贷款导致欠钱和征信污点的事情偶有出现,令当事人颇为无奈。
新蔡男子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于2014年9月同某银行签订了贷款28万元的购车合同,胡某一纸诉状将某银行新蔡支行诉至法院,请求该行赔偿其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374.8元,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新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令该行赔偿损失共计9453.12元,并撤销胡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因该笔贷款而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消除影响。
该行于7月8日主动缴纳了执行款9453.12元,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删除有关胡某某该笔贷款的信用不良记录
根据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当事人向银行提供 身份证明,银行有义务进行身份的核对和识别,如果银行不认真核对身份,并对身份材料不进行有效的核实,就发放贷款,显然与风控机制存在抵触。这可能给不法之人提供机会,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向银行贷款,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麻烦,尤其是建立征信平台以后,就会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甚至造成一定的损失。
既然银行在被贷款事件中负有一定责任,就应该承担责任,解除贷款合同,消除征信记录,还当事人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