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氏父女被罚没36亿,创造证券交易罚款新纪录,合适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对资本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只要合乎证券法等法规,就是合法的,在中国股市,处罚只会轻不会重,即使顶格处罚,受到证券法限制,一般也是很轻的,与市场违规违法所得不匹配。
证监会披露一则汪氏父女被罚没36亿余元案件,属于股票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汪琤琤使用“汪耀元”、“汪琤琤”、“沈某蓉”等21个账户大量买入“健康元”,共计获利906,362,681.39元。
根据证监会说法,这个案件属于典型的联络、接触型内幕交易行政违法案件,应该根据证券法予以处罚。
这个案件发生于2015年,新证券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权力,应秉承从轻从旧的原则处罚,因此只适合于旧的证券法不适合于新证券法,根据旧证券法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1-5倍的罚款,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汪耀元、汪琤琤违法所得906,362,681.39元,并处以2,719,088,044.17元罚款。
从处罚金额来看,不到非法所得的两倍,应该是从轻的处罚,可能是考虑到内幕交易者的承担能力,毕竟罚款太多,可能交不起罚款,内幕交易的时候,看到9亿元轻松盈利,心里是心花怒放,可是面对罚款,就有点懵了。
从罚款比例来看,完全在证券法规定的区间内,是完全符合规定的,是合法的,从绝对值来看,已经是创纪录36亿元罚单,也是具有一定震慑力的,也是很合适的,足够让内幕交易者喝一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