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长来源于古老的保甲制度,从先秦时代诞生的保甲制度由来已久。
春秋战国诸侯之间混战,将五家设为一伍,十家设为一什,相互监督相互检举,不准擅自迁居,倘若隐瞒,则十家连坐。如此一来就确保了百姓不会脱籍,不会乱跑,邻居之间形成了一种互相监督的关系。
到宋朝时期,保甲制度迎来重大转机,乡里制度由乡官制变成了职役制,王安石变法后开始推行新的保甲制,流传千年的乡亭制到此为止。
“始朕比其民以相保任,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个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
元明时代,保甲制不断完善走向成熟,清朝时期的乡里保甲的选任,以地方士绅家族为基础的地方自治愈发明显,尤其是在交通不发达的区域,当人们触犯法律时,首先会想到本地的保长或宗族长老,不过在连坐制保障下,乡村负责者还是会将犯罪者送去县衙。
清亡之初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保甲制一度被废除,但随着时间推移又再次出现。民国开始之后,虽然保甲制度整体上被取消,但是有些比较偏远的地区却仍旧保留着相似的规制,在1923年也曾推行过一段时间的“闾邻制”,但效果并不好。
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正式重新实施是在1932年颁布的《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之后,正式在河南、湖北与安徽三省的红军革命根据地周围实施,之后又扩大到了陕西、江苏、甘肃、宁夏、湖南、绥远、福建等地,在1937年由修正《保甲条例》全国推行。
保甲组织的基本工作,即实施“管、教、养、卫”。
1939年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增设副保长,规定保长兼任保国民学校校长与壮丁队队长,进一步强化保甲制度。
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与古代的保甲制度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区别。保甲制度在民国时期再次被提及恢复,主要是因为在剿赤时期,蒋将长久无法成功的原因归咎到了群众百姓没有支持方面上去,因此在江西修建水库的时候,开始进行保甲制恢复的试点。
民国保甲制采用的是十进制,以十户人家作为最基本的一甲,但可以上下进行浮动,最低不能低于6户,最高也不能超过15户,保与甲一样,最低不能低于6甲,最高不能超过15甲。
其中的甲长,由甲长治下的人家共同推选,保长则由保长所治理下的甲长共同推选。
保长算是较基本的治理单位,设保长办公处,基本兼任地方上的所有权责,这些人在地方上都是有一定权势的人,所以当时担任保长的,几乎都是地方上的地主、士绅等。
由于保甲制当时复苏的原因是为剿匪,而所谓的匪就是我军,因此保长的主要职责就是进行安全防卫以及地方上的户籍管理,此外还有别的要求:
事实上,保长并非官,属于有役无职,所以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工资,不过当时的保长通常都比较有钱,一来,出任保长的人,往往都是地方上的地主士绅与豪强,本身家底就比较丰厚,二来,成为保长之后,往往都会用手中的权柄进行吃拿卡要,捞取不少的好处,工资不工资的也就没什么所谓了。
所以,保长虽然不是正式的官,但因为握有地方上相当的权限,可以获取的油水非常足,因此当时地方上争保长之位的人还是非常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