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死亡补偿规定?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一位网友问: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有补偿吗?说实话,有关概念我们要搞清。补偿实际上,是对做错事方才用的一种说法,绝大多数情况跟国家没有关系的。对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绝大多数情况都属于因病(非因工)死亡。
关于退休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实际上一般有四类:
第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按照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一般是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划入;每年国家会计发一次利息。近年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还特别高,2016年是高达8.31%、2017年是7.12%,近年来一直在7%~8%以上。
养老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一般只有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取的方式,按照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每月支取一份。60岁退休是139个月,50岁退休是195个月。
如果没有领取完,职工去世后可以由家人继承。如果领取完毕了,国家会补贴等额的养老金个人部分,确保我们的退休待遇不变。
第二,丧葬补助费。第三,抚恤金。实际上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是,具体的标准由各省市自行确定。
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最早来源,实际上源自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后来在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进行了明确,但是具体标准是浮动的。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二至三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丧葬补助费;并且根据他供养的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九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亲属抚恤费。
经历了这么多年,我国的经济社会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省市也制定了当地的有关退休人员去世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费,山东省是1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上海市是两个月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福建省根据2020年最新的文件规定是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放,贵州省是按照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个月为标准发放,浙江省是4000元。
一次性抚恤金,山东省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宁夏自治区是2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福建省是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五倍发放,贵州省是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0倍计算,浙江省是根据缴费年限1万元到25,000元。甘肃省是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0倍。北京市是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倍。
上海市则是称为一次性救济金按照本人死亡的月基本养老金确订,供养亲属为一人的发放6个月,供养亲属为二人的发放9个月,三人及以上的发放12个月。2010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人员额外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一次性救济金是源自于《劳动保险条例》的称呼。
第四,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主要是针对职工去世以后,以职工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收入来源的直系亲属发放,上海市标准目前是570元,山东省标准是430元到530元,甘肃省标准是农村330元、城镇385元。一些省市还没有,已经并入了低保制度。
当然,机关事业单位也有相应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待遇,一般比企业退休人员高。人社部在回答人大代表建议时答复,也在对有关丧葬、抚恤待遇进行关注,未来会逐渐推动有关待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