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缴养老保险,但才刚领了一年就突然病死了,那还可以退还剩下的养老保险金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人生无常,确实有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辛辛苦苦工作了一辈子,缴纳了一辈子养老保险,结果刚刚退休就得病去世了,真的很不划算。那么社保基金,会不会将我们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回呢?家属还有什么待遇?今天,暖心人社给大家介绍一下:
参保职工去世后的待遇有哪些?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社会养老保险是如何运作的。养老保险是通过大家缴纳养老保险,形成养老保险基金,然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
养老保险的缴费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工在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单位部分,职工部分是由单位代扣代缴。一般来说,单位承担缴费基数的16%,职工本人承担个人缴费基数的8%。另一种是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是由参保人自己承担,一般缴费比例是20%。缴费基数可以在60%~300%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之间自由选择。多数灵活就业人员为了省钱,都选择60%基数。当然性价比也是最高的。
所有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会进入社保基金专户。现在,已经实现税务代扣代缴的地区,是直接进入国库了。
实际上,2019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2919亿元、支出49228亿元,当期结余3691亿元,累计结余54623亿元。看表面,实际上我们还是有结余,实际上大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远远不够。虽然国家没有公布具体的养老保险数据,但是根据2019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显示,2019年全国社会保险费收入57849.05亿元,财政补贴收入19392.61亿元,社保基金支出74989.23亿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财政补贴,社保基金早已经收不抵支。
那么我们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分都不属于自己了吗?也不是的。
按照国家规定,参保职工拥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月我们缴费以后都会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每年国家还会公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近年来的记账利率一直在7%~8%以上,比如2016年是8.31%。如果职工去世时,个人账户没有领完,个人账户里的余额可以继承。所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上是一种记账行为,其里面的余额并不是真正的钱,但是确实也是属于社保待遇的一种。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是法定的两种待遇,可是具体待遇的标准是各省市自行制定,差异非常大。比如说:
山东省,丧葬补助费是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福建省,丧葬补助费是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遗属抚恤金最高是全省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五倍。
贵州省,丧葬补助费是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个月,抚恤金是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倍。
浙江省,丧葬补助费4000元,抚恤金参保不足一年的2000元,1~15年的1万元,超过15年的每年增加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上海市,丧葬补助金是二个月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是按照本人死亡年度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直系亲属为一人的发放6个月,二人的发放9个月,三人及以上的发放12个月。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额外发放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其实,除了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或者救济金以外,一些地区还有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上海市是570元,山东省是430元、480元和530元,陕西省是330元和385元,很多地区已经并入了低保。
所以,刚退休一年后就去世,一般来说可以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待遇,一般来说也有七八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