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底合同到期,公司该不该提前通知员工是否续签合同?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会有误区,甚至连一些公司的人事岗位的人员也这样。很多人都认为: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应该提前30天通知员工来确定是否续签和完成签订。
其实这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从来就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续签,需要提前30天,在实际仲裁案例中也没有这样。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误解?因为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大部分公司为了工作的规范性和基于风险考虑,都是提前30天开始通知员工是否续签,然后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完成劳动合同续签或不续签。久而久之,大家都这样做,那对应的人事HR就形成了教条主义,形成了“劳动合同到期必须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概念。
我们都知道,员工新入职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即可!法律上说的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这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果招聘量达时,等于是给了30天的缓冲期。但这个用工之日,不仅仅是员工新入职,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没续签劳动合同但继续工作,相当于原劳动合同终止,而终止之日起第二天算新的用工之日。
劳动合同公司和员工各持有一份,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均已知晓,因此对于是否续签承担同等义务。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经过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因此对于里面的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员工是清楚了解的,因此不需要提前通知。也就是说在合同到期前,公司和员工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动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来说,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最后一天及之前完成劳动合同续签即可,如果不续签,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当天,和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即可,员工在知道合同终止日期的前提下,一样有义务提前做好工作不续签的准备。故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法律法规上也没有规定,这完全是臆想出来的。
说到这里,有人曾问过这个问题:“假如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继续用人,员工也没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会支持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判法:一种是支持双倍工资,因为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公司却继续使用该员工,相当于自原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产生了新的用工之日,并自该日起超过一个月为签订书面合同的,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故支持(这里和新入职时一样给了公司30天的缓冲期)。另一种是不支持,因为公司和员工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均知情,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员工,而员工也没有提出异议继续工作,相当于双方默认以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继续履行,相当于原劳动合同期限经过双方默许自动延长,直至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为止。
现在的判决中,更多的会采用第二种了,因为劳动合同基于公平平等自愿签订后,公司与员工均有得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劳动的合同到期日,公司和员工都是知晓的,在任何一方未提出是否续签时候,另一方都应该负有提醒的责任。
而无论是上面哪一种判法,也都反映出,劳动合同到期,并不需要公司提前通知员工,即便是支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也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给了30天的缓冲期。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并并不需要提前通知,若您觉得有异议,可以主动问公司。但不管怎样,公司不提前安排是否续签,对公司的风险要大一点。对员工来说唯一的风险就是公司不与你续签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造成自己失去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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