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换劳务派遣公司,让我们按单位的辞职信写上员工自愿辞职,该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现在很多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都有一种利益相联的关系。可以说有些劳务派遣公司,本身就与用人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劳务派遣市场乱象丛生,极不规范。为了私利,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可以不顾派遣工的任何合法的权益,给予任意的侵犯与践踏!
为了维护派遣工自身的合法权益,除了依靠法律的力量,更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行动;否则,派遣工的处境与地位将很难改变!
劳务派遣工如果自已不行动,将很难有人会为我们而行动。命运就掌握在自己手中,只有行动才能改变命运!
也许个体的力量是渺小而微不足道的,但个人的力量终究可以汇成强大的变革洪流,我们没有理由轻视自己。
一、用工单位这种做法,究竟有何目的?1、这样做可能与派遣公司的合同未到期,用工单位为了避免支付补(赔)偿。按照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只要派遣员工,没有任何个人问题,用工单位是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否则用工单位将为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果用工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用工单位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劳务派遣公司将继续为劳动者按排新的工作,若没有新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将为劳动者支付每月最低工资。
而派遣员工自己主动辞职,则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将不会给其任何经济补偿金,这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是一箭双雕的好事情。
2、这样做可能为了减少派遣工的工龄,可以降低赔偿的风险。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员工,填写自动辞职申请,然后与新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其目的就是为了造成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龄的中断现象。
如果用工单位不采用这种方式,而是直接让他们改签另一家新的劳务派遣公司,才会造成两大隐患。一方面是改签之前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的赔(补)偿金;另一方面则是在以后的工作中,一旦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补偿时间可能会较长,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无法支付补偿,用工单位将承担连带的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采取这种做法,不仅可以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大大的降低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长与金额。
3、这样做可能用工单位,找到了比原来更为廉价的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他们所要求的薪资待遇,比原来的劳务派遣公司要低得多。用工单位并且决定提前终止与原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合同,同时为了避免用工单位的违约而支付经济赔偿金,就要求劳务派遣工在辞职信上提起自愿辞职。
这样用工单位,既不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也不用为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任何的赔偿。这真是一件非常高明的操作手段,既损害了劳务派遣工的利益,也损害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权益。
同时通过这种方式,还能和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新的用工合同,以此来降低用工单位的劳动力成本支出。
为了实现用工单位的最大利益化,他们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甚至不惜违法。二、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务派遣工,该怎么办?1、坚持要求按原劳务派遣协议执行,拒绝签字。
可以肯定的说,原劳务派遣协议的薪资待遇,一定比现在将要签订的劳务派遣公司的要高,否则用工单位不可能冒着支付赔偿金的风险,要求劳务派遣工申请辞职。
因此劳务派遣工必须要求用人单位按原劳务派遣协议执行,拒绝在辞职申请上填写志愿辞职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如果用工单位执意要解除劳务派遣工,则必须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2、劳务派遣工为什么要拒绝签?一旦劳务派遣工签订了辞职申请自愿书,不但无法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而且还会造成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工龄的缩短,一旦在以后的劳资关系中发生了赔偿纠纷,则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以前的工龄将全部清零,不会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
同时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工资薪酬极有可能比原来还低,这将导致劳务派遣工,不但会损失应得的赔济补偿金,还可能会被降低薪资待遇。
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将是双重的损失,因此劳动者必须坚持原则,拒绝用工单位的这种违法的要求。3、如果用工单位执意解除劳务派遣工,则应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自己的经济赔偿金。只要劳务派遣工没有任何人个人过失,用工单位违法解除与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则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87条,都已明确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具体的操作流程,先与用工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唯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真正的维护底层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不要奢望用工单位会良心的发现,主动给我们赔偿!任何的妥协与退让,都会让劳务派遣工的促进更加的艰难,而且还会助长用工单位违法的气焰。
请不要太在意作为劳务派遣工那点儿微薄的薪酬待遇,也不要太在意那种没有尊严的工作与生活,大不了我们从头再来,不会还有比劳务派遣工更低的工作了。那我们还有什么值得犹豫呢?该拿起法律的时候,请尽快行动吧!否则,请您别在这里哀叹自己的不幸,这又能怪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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