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河北永年县发生一起三名女性强奸一男子(16岁),致其休克送医的案件,但最终却因《刑法》未规定强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而未能以强奸行为最终定罪。
案例2007年,家住河北永年县的周某(16岁)应女朋友邀请参加聚会吃饭,席间一起吃饭的除了女朋友张某外,还有张某的两个女性朋友。(年纪都在30岁左右)
席间趁周某上厕所,三名女子在周某酒杯中倒入“催情类药物”,且不断的给周某敬酒。酒醉后的周某被三名女子带到酒店,随即被施以性侵,但可能在酒精及药物的作用下,周某后续发生休克,紧急送医院抢救才得以脱离危险。
周某就医期间,其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三名女子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但最终公安机关却未能向检查机关移送起诉。而未能起诉定罪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刑法》未规定强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男童)的性侵犯。
女性性侵犯一般被定性为强制猥亵或故意伤害罪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女性实施强奸行为可定罪为强奸,所以目前一般根据受害人年龄(14岁)做不同判处:
对于不满14岁的男童,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有可能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最高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或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西方国家“儿童保护”说实话,其实每年好像都能从媒体端看到西方国家出现成年女性强奸未成年男童的案例。正是因为此类事件在西方国家较为“常见”,所以政府在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考虑下,设立了关于“女性强奸儿童罪”的罪名,且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结语在中国境内,从《刑法》角度来看,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但依旧会面临其他罪名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