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的企业,在经营状况恶化到一定程度之后“破产”,自身是个“合法也合理”的经济现象。
时代的更新,产业换代、新老交替,本身也是社会发展中的正常表现,本身没有什么奇怪的。
只要该公司的人员自身没有大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无论是国有制企业还是其他股份构成的企业,“依法破产”就是正常的经济领域的现象。
我们来看下山西电建二公司破产的简要情况:
公司成立于1964年,2011年成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集总承包、建筑、安装、管道装备、维护检修、特种吊装、投资为一体,具有整合全产业链能力的国际性专业承包和工程总包企业。
公司共获得5项鲁班奖、10项国优金奖、19项国优银奖及110余项省部级奖项,获得“电力建设功臣单位”、“全国电力建设优秀企业”等荣誉,是国家首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稳居“天津市百强企业”之列,连续三年入围“ENR全球最大250家国际承包商”榜单,企业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不断增强。
可以看出,该公司是国有能源型企业,历史上也曾经一度比较辉煌过,并在社会发展建设过程中也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据搜索到的信息显示,该公司在提交破产申请后,已经由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手组织相关破产清算事宜。
在企业破产的后续处理事务方面,难点是元企业职工的补偿与安置,这点目前在国内已经有非常多经验的前提下,不会有多大的矛盾出现
公司倒闭或者注销对社保来说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可以凭借企业购买的失业保险来领取一定数量(月份)的失业金(最长不会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