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包含民间收藏品在内的物品,在归属权、流通权、出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及限制问题。
《文物法》自1982年通过之后开始实施,后经过多次修订,现已是总计八大章80条的系统性法律。
《文物法》不仅从已经定义问文物范畴的物品,保管、修缮、维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更是在第二条当中,对具有文物价值的物品大类,做出了详细的指定:
对一些以后有可能出现的”新发现文物“,2009年又专门出台了《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3条特别指出“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异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出裁定”。
根据当前文物部门规定,当前各种不同“保存环境、状态的文物”所处的境况是:
也就是说,当前已持有的收藏品,没有被认定为“文物”的,且未列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范畴,可算民间藏品,不受文物法的管理交流限制。
如新发现可移动藏品或不可移动“宝贝”,具有一定”疑似文物“的特征,须报请县级以上文物管理部门知悉,并经确认“是否文物、文物级别”之后,方可确定。
只有不被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文物范畴的“实物或实景”,才可以按民间普通藏品、物品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