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没有与职工签订协议而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的,处以警告处分,并按正常工资1.5倍计算超出部分的工作时间的工资;还要处以一定的罚款。
《劳动法》第五条,没有签订协议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每天超过3小时,每个月累计超过36小时的,处以严重警告,并且补足加班工资,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安排从事国家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工作(每天5.8小时以上)处以罚款与警告,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被安排加班,同样处置。
第三十六条,没有特殊协议前提下,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四十一条,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加班部分至少按照1.5倍计算加班工资,但每天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个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的,按日常工资两倍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日常工资三倍支付工资,且不得以“调休”、“补休”等代替。
嗯,都是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