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金玺诏书指的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因为诏书上盖有黄金玉玺,而得名金玺诏书。
金玺诏书的主要内容规定皇帝的选举方法与规定诸侯的权限。规定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由当时势力最大的七个“选帝侯”:圣职选帝侯(美因茨、科隆与特里尔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波西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滕贝格公爵、勃兰登堡藩侯),在法兰克福由选举产生。
皇帝选举的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主持召开,加冕仪式在亚琛进行,罗马人民的君主就是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不再需要由罗马教廷的教皇涂油加冕。
此外还规定选帝侯在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铸造货币、盐铁买卖等众多权力。七大选帝侯中,美因茨选帝侯是召集者与帝国的摄政与首相,当君主人选无法确定的时候,美因茨选侯可以进行最终裁定。
查理四世之所以颁布金玺诏书,就是为了彻底摆脱罗马教廷对于世俗政治的干涉。“丕平献土”以来,罗马教廷在欧洲势力庞大,凌驾于世俗王权之上,各国的君主都要得到罗马教廷的承认才被视作合法,引起了很多贵族不满。
查理四世在位时代,神圣罗马帝国的国力达到最强盛时代,拥有了与教廷抗衡的实力。金玺诏书从法律之上,对于当时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地区)的政治状况进行了承认,彻底解决了萨利安王朝,罗马皇帝亨利四世以来世俗王权与教廷权威之间几个世纪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