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外传》屡次提到的《大明律》,历史上真的有。
吴元年(1367)冬十月,朱元璋命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20人草拟《大明令》,十二月修成,包括《吏令》、《户令》、《礼令》、《兵令》、《刑令》、《工令》、,共145条。洪武元年(1368)正月刊布天下。它是中国唯一一部完整保留下来的古代令典,也是中国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大明律》的制订实行几年以后,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大明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布天下。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12篇,共30卷,606条。
《大明令》与《大明律》属于两个法律文本。
《大明律》的修订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感到律文还有不恰当之处,又命承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厘正十三条”,《大明律》进一步完善。
洪武二十二年(1389),朱元璋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次修订《大明律》,以《名例律》开篇,下面按六部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六律下各分若干门,共30卷,460条。
后来太孙朱允炆请更定5条以上,太祖认为很好。朱允炆又请提出:“凡与五伦相涉若,宜皆屈法以伸情”的修订意见被采纳,朱元璋又命改定73条。
洪武三十年(l397),朱元璋又编纂了《钦定律诰》,共147条,并将《律诰》附于明律正文后,总其名曰《大明律》,颁布施行。明代中叶以后,《钦定律诰》被废而不用。
《大明律》的简要内容《名例律》是关于五刑、十恶、八议等判刑原则的具体规定,为明律的总则。
《吏律》分职制、公式2卷,职制是官吏职能的规定;公式是官吏的办事规程。
《户律》是关于户役、田宅、婚姻、课程、钱债、仓库等法规。
《礼律》分祭祀、仪制2卷,为祭祀、仪制方面法规。
《兵律》5卷,为宫卫、军政、关律、厩牧和邮驿的法规。
《刑律》11卷,包括盗贼、人命、斗殴、诉讼、受赃、诈伪 、杂犯、捕亡、断狱等,为刑事犯罪的处罚和诉讼、捕亡、断狱方面的法规。
《工律》分营造、河防2卷,为营造和河防的法规。
《大明律》的体例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个创造。它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比较,内容上有许多变更。明律对一般违犯礼仪和风俗教化的处罚,大多要比唐律处罚轻,而对于“谋反”、“大逆”、“强盗”、“劫囚”等罪的处罚,明律要比唐律处刑重。明律中对贪 官污吏、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等都有严格的处罚规定。
《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施行较好,明代中期以后,因宦官擅权,厂卫横行,条例纷繁,以例代律等干扰,《大明律》的施行受到严重影响。(图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