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2、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8、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