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营改增已经过去好几年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的税率也已经下调到了9%,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甲供材”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政策,但是,简易计税是不是省税呢?我看未必!
首先说明一下,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是否“甲供材”,并不是由乙方选择的;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没有差别,所以咱们只说一般纳税人。
但是,如果能选择的话,乙方是否选择甲供材?甲供材是否省税,其实是乙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的问题,下面来算一下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税收平衡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万元;
1、如果选择一般计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应交增值税=X/(1+9%)*9%-乙方进项税额;
2、如果选择简易计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
简易计税办法应缴增值税=X/(1+3%)*3%。
通过上述分析,同一个建筑项目,如果想找到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平衡点,需要让两种计税办法下应交的增值税相等。
即:X/(1+9%)*9%-乙方进项税额=X/(1+3%)*3%,这样计算,乙方的进项税额=X/(1+9%)*9%-X/(1+3%)*3%=X*5.35%
咱们假设乙方购进的建筑材料的价款为Y,适用税率为13%,那么,乙方的进项税额=Y/(1+13%)*13%=X*5.35%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Y=X*46.5%
即: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当购进材料的金额等于建筑合同的46.5%时,可以达到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的税收平衡点。
可能这只是理论,不太好理解,下面通过案例来说明一下: 1、工程价款1000万;材料费600万,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乙方400万,分包100万。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乙方的工程款是800万元。
应交增值税=800/(1+9%)*9%-400/(1+13%)*13%=20.04万元
如果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乙方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税。
验证一下咱们的结论:乙方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00万,800*46.5%=372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2、工程价款1000万;材料费600万,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乙方100万元。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乙方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
应交增值税=500/(1+9%)*9%-100/(1+13%)*13%=29.78万元。
如果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应交增值税=(1000-500-100)/(1+3%)*3%=11.65万,
再次验证咱们的结论:乙方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00万,小于500*46.5%=232.5万元,因此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
当然了,上面的算法只是基于理想状态,在建筑行业的进项构成中,有13%的、9%的、6%、3%的,还有无法抵扣的,不可能所有的建筑材料都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
经过很多业内人士总结,在实务中,材料占工程价款的比例在30%左右。
因此,营改增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易计税。
另外需要提醒一下:
1、签合同的老板一定要懂税法,即使不能达到精通,起码的税法常识要懂;
2、税收问题在签合同时就已经确定了,如果仅靠后期的财务去避税,那是不可能的,除非偷税漏税,但是,偷税漏税是违法的;
3、建议乙方多准备几种方案,同时考虑甲方和乙方,选择对双方都有利的,合作共赢,生意才能长久。
4、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计税方法一旦确定,36个月内不能更改,所以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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