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参与虚假诉讼出庭做证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虚假诉讼罪案”中作假证的“证人”是否负法律责任呢?
依我之见一一虚假诉讼案中作假证的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罪名)?必须经原民事案件法庭裁定:“本案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经合议庭合议现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后公安机关受理人民法院移送该案件材料经审查决定立案后,依法有权传唤涉案的所有当事人丶证人丶经侦查终结及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丶并经法院刑事法庭审理查明该作“假证的证人”:
——如果该虚假“证人证言”系与本虚假诉讼案件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该“证人”事前己明知本案系制造假证欲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假案件,而该证人为了不法目的仍与所谓的“原告”共谋制造假证丶并分工安排到庭以第三人的身份提供所谓“证人证言”,而且,该虚假的“证人证言”在该虚假诉讼罪案中的该“证言”具有基础性丶关健性作为的话。该“证人”之行为性质就不仅仅是证人,依法应当以该虚假诉讼罪犯的“共犯”论处,即以正犯(主犯)身份论处。
一一如果该虚假“证人证言”,并未事先参与本虚假诉讼案件的共谋和分工安排丶出庭作假证言是碍于朋友和亲情的情面丶没有本人谋取私利的主观故意丶其证言的作用非本虚假诉讼案件的基础性丶关健性证据,仅仅具有辅助丶邦助性。那么,该“证人”故意提供假证言的行为,仍已经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的“邦助犯”,即从犯,对于从犯法律上规定可以从轻丶减轻处罚。
一一如果该虚假“证人证言”,系由本案主犯或其他人员欺骗丶威胁所作出的虚假证人证言,依法该“证人”因主观上没有作假证妨害司法诉讼的故意,因此,该“证人”被他欺骗胁迫作假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予追究该“证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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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