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预付卡的如何做账务处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近期有好些朋友问这个单位发的购物卡之类的应该怎么处理,在这里借着这个问题把关于预付卡的相关涉税问题跟大家分享一下。
1.具体的文件大家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原文就不分享了,把核心处理方法跟大家大白话一下。
2.
一般对于预付卡(单用途卡)会涉及四个主体:
第一,售卡方A ;
第二,购卡方B ;
第三,具体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单位C;
第四,持卡方D。
3.具体说明:
购卡时:
对于售卡方A:售卡方A销售预付卡时候,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给购卡方B,A单位不确认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票开具:根据53号公告,售卡方A取得的价款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对于购卡方B: 购卡方B支付给售卡方A款项,然后A开不征税普通发票给B,此时B单位并不能把这张发票计入成本费用,而是计入其他应收款。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非你是把卡送给了员工或者送人了,如果是
(1)发给员工。则作为福利费处理,需要代扣个税 。
(2)赠送的客户。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处理,需要代扣个税。
消费时候:
持卡人D拿着预付卡在C单位进行最终消费时
服务提供方C:C单位给持卡人D销售小票,且不能给D开具增值税发票,C单位然后拿着结算凭证去与发卡方A单位进行结算,结算时,C单位向售卡方A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专票),C单位根据消费情况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缴纳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售卡方A: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一般而言,售卡方从销售方会取得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能直接从预付卡资金中坐扣,也可能直接取得手续费收入。
相关规定: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等缴纳增值税,同时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小知识就是这么多,感谢你的阅读。
文章原创作者:头条号:"红太狼聊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