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前约定经济补偿标准,职工该签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劳动合同中约定经济补偿标准,职工该不该签?
答案是不该签,但是可以签。
企业提前约定经济补偿标准,那是不合法的。法定的原则不是可以私相授受的。
根据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管理办法,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在办理完工作交接时一次性发放。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实际上是包含了津贴补贴、年终奖、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有待遇的一个总和。如果我们请假时间长,会导致工资低。如果单位发的年终奖降低了,也会导致工资低。所以,今年一些互联网公司裁员的时候,大幅下降了年终奖待遇,这样大家到手的经济补偿金也就少了很多。
除了常规的经济补偿金,特殊情况下还要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比如拖欠、克扣工资或者加班费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额外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加付50%的经济补偿金。这也是对经济补偿金支付的督促性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因病失去劳动能力,需要支付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这是一种社会救济性补偿金。如果是重症还要加付不低于50%,绝症更要加付不低于100%,这就看企业的同情心了。
如果我们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2000元,这首先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说明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但第依据劳动合同法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
所以,放心签好了。这就是跟约定职工不要求企业缴纳社保一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