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是怎么计算工龄的?有何标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最初的工龄
关于工龄的计算,最早应当延伸到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中提出退休条件是这样的:
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在本企业工作满5年者,可推迟养老。
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可退职养老。
1953年,原劳动部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这个文件里边第10章就是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38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者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的时候,应当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本企业工龄,应当与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当自最后一次回到本企业工作之日计算。
等到了195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里面就明确划分了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
男工人、职员年满60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满20年)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可以退休。
这时候本企业工作工龄,就改称为连续工龄了。
一些特殊情况是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比如,经国家或者企业管理机关允许调动工作者工龄连续计算;被管理方派出外出学习或者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应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学徒工在企业的学习时间,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的,应当自进入企业之日起计算工龄等等。
连续工龄的重要作用连续工龄的最重要作用,就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家规定,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在国家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以前,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其中也包含上山下乡知青务农时间,毕竟他们回城以后,也是应该国家安排工作的。
另外,还有实施军人保险制度以前的,需要国家安排工作的城镇复退军人。
还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视同缴费。
由于我们国家现在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的计算是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来计算的。
这种情况下,连续工龄就可以直接影响我们的养老金待遇了。如果是一般工龄,那么是不可以的作为缴费年限的。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个人不用缴费,不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使用过渡性养老金作为补偿。过渡性养老金一般跟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挂钩,非常划算。
所以,连续工龄非常重要。
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必须以职工档案为准。也就是说以职工就业的招用材料、工作调动的手续材料等等,必须证明我们的工龄是连续的,才可以认定。
现在的工龄,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就业时间。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社会化养老,也出现了职工失业下岗等特情况,不可能再以连续工龄为要求,捆绑职工的退休待遇了。
如果是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这样就不会影响各种待遇了。
现在的一般工龄主要可以应用于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确定;探亲假的确定;病假长短的确定等等。
所以,职工的工龄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大家还是不要小看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