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社保与否,只是自己的事吗?单位不缴纳该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职工的社保问题是大家一直关注的问题,大家也都知道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那么我们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从1992年开始全面建立起来的。不过1986年在国营企业开始实行,1986年以前在一些地区试点。
进入了1994年,我们国家公布《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们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的根本大法。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中明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劳动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必须”的,强制性的。而且,这也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是职工的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行。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的内容中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签订合法正规的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项保险。关于这五项保险,都有单独的一章介绍。所有的该章的第一条,都是:职工应当参加某某保险。
比如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法律中表述“应当”,实际上就是“必须”的意思。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职工应该怎么办?一般来讲,我们首先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部门,国家赋予了他们行政职权维护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除此之外,劳动仲裁和法院部门一般不受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案件。因为他们是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权力,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实际上大家最容易忽视的一个机构,叫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过去我们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都是由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机构来承担。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的时候,国家要求将社会保险征缴职能移缴国家税务局。一旦有关征缴的职能实现了彻底划转,国家税务局将有权利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保。
国家税务部门肯定掌握企业的工资表。因为企业每个月要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功能强大的金三税控系统有完整的备案。这样也防止了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假造工资表进行社保补缴。企业会不会害怕了呢?
我们国家的行政执法方式还是不断在完善的,行政执法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未来违法的企业将无立足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