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十二小时工作制,两班倒,工人在下班后猝死在家,企业有没有责任?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企业实行12个小时工作制,如果职工下班后在家中猝死,这里边肯定有工作的原因,也就是有企业的责任。不过要想追究起来,可能很难追究到死亡上。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经职工同意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也就是说即使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一天最长只能工作11小时。而且国家也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包括周末或法定一些限制安排加班不予调休的时间。
这种加班是违法行为,怎么办?即使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一般也就是责令改正。如果加班超过36小时,而且加班行为特别严重的话,可以按照每位工人每工作一月处以100元到500元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相应的处罚是属于行政处罚,跟民事赔偿没有关系。
如果说用人单位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实际情况中,很难有证据证明是强制性劳动,多数情况也是职工无奈的半自愿方式。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一种情况是视同工伤。那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于我们无法证明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所以也很难视同工伤。如果是说在上下班途中,还可以认定是工作岗位的延伸,但是回到家中可就很难了。工伤难以认定上。
一般来讲,劳动者亲属可以领取的待遇,只有相应的社保个人账户部分、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了。相应的救济金或者抚恤金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其实从法律角度,必须有证据证明职工的猝死和工作有关,而且所谓的工作属于强制性工作,才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关,然后索要赔偿。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