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发现原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我该如何追缴?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确实有一些劳动者非常粗心,总认为缴社保、办退休都是单位或者国家的责任,自己一点儿也不关心。因此,也会有一些个人到退休后才发现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或者少缴纳了一段时间的社保。
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向劳动监察部门维权。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没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不过有关规定的期限,普通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有关行为是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自终止之日起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行为,中止时间在两年以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维权。如果超出了两年,那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会不予受理了。
第二,向社保经办机构维权。人社部2017年对人大代表的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在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两年追溯期的投诉以后,一般也应按程序进行受理。
实际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设置追溯期或者维权有效期。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没有两年有效期的规定。这样也就强化了社保征缴机构的责任。不过也不要高兴的太早,毕竟时间过去太久,有关档案材料或者证明材料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是无法补缴的。
第三,用人单位主动补缴。这就是看人缘了。一般来讲,人在社会上混的是社会关系。如果在用来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大家关系确实不错,确实因为用人单位疏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没缴社保。在用人单位提供各种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一般也可以将社保补缴上。
不过,社会保险的补缴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如果不是行政部门责令企业缴纳,个人在社会保险费的负担上可能会吃亏,有的人甚至连企业的部分和滞纳金都承担了。
社会保险补缴上以后可以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吗?这种情况,一般叫做退休工龄重新认定。只要退休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职工档案以及退休审批表,填写当地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即可。这种方式有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如果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法补缴社保,造成劳动者退休待遇损失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不过,相对而言要想维权还是比较麻烦的。劳动者应当关心自己的切身权益,建议还是不要这么粗心大意,等到退休以后才选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