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缴纳社保,给大部分人缴,一小部分人不缴,这做法对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种情况很明显是不合理的。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职责。《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中也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承担社会保险费。
职工应当一视同仁,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还需要明确。
第一,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但是应当由用人单位和承担参保责任。不过劳务派遣职工应当有劳务派遣单位参保,而不是有用人单位参保。
但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确实不规范,经常晚给职工参保或者不给职工参保,甚至在异地给职工参保。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就会存在着正式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待遇区别,这也是很现实的问题。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一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他们可以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口头约定。但是要按照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遇,可以不用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但是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第三,主动申请不缴纳社保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遇到这样的情况也很无奈,有的劳动者确实在其他单位或者外地缴纳社保,也有的人是自己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保险。
职工不能存在两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此是不可以重复缴费的。如果是因为异地缴费信息沟通不及时导致,在最终进行养老金合并时依然会对重复缴费时间段进行清退。
如果职工没有社保关系,单纯是为了多拿一点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可要小心了。由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是无效的。劳动者如果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话,劳动监察部门一定会支持劳动者。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仅要补缴社保、承担滞纳金。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而提出辞职的话,用了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的权利,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也要履行30天内给职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所以,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确实是不行的,劳动者遇到这样的事情,可以选择合适的机会向劳动监察部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