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些企业不给买社保,每月补助几百元,员工也声明不愿买社保,这合理合法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为职工缴纳社保,一直是企业不得不重视的成本。
在企业就业的话,职工本人需要承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8%,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0.3%~1%,公积金个人缴费基数的5%~12%。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的16%,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的6%~10%,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的0.2%~1.62%,生育保险1%~2%,失业保险0.5%~2%,公积金5%~12%。合计加起来,差不多相当于个人缴费基数的60%~70%。
职工本人扣完相应的个人负担部分以后,只能领取到本人应发工资的77%到85%。本来中小微企业招纳人才就难,如此高的负担成本,大大压低了中小微企业可以承受的工资待遇,确实很多中小微企业就更难招人了。
社保是必须缴纳的吗?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也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应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除非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其他保险可自由选择。
如果是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开始缴纳。用人单位承担了社会保险的代扣代缴义务,可以从职工工资中直接扣除社保个人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参加社保登记,这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投诉维权,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发现社保欠缴,也会责令企业改正。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应当从欠缴之日起,每日承担5/10000的滞纳金。如果拒不履行责令改正,还会面临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不缴社保,劳动者也写出声明不缴社保,这些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是无效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上面的情况相当于两个义务人互相签订协议以后,就把法律规定的否定,这怎么会是合法?
尤其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旧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更有意思的是,很多补缴社保的单位也不会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确实有的职工不愿意缴纳社保,签订合同,因为事后可以维权呀。不仅有经济补偿金可拿,还有双倍工资呢?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话,还要额外承担滞纳金。用人单位只要遇到一个这样的职工,肯定就会亏大了。所以,还是建议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按法律规定参加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