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号提的辞职,公司说11月的工资要扣除单位缴纳的那部分社保,这是否合法?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如果员工11月2号离职,公司11月的社保已经给该员工交过了,那么要求员工退还公司承担的那部分社保,我认为是合理的。
但是还有一种方法公司没说,就是去社保中心把给该员工交的11月份社保退了。
其实主要的原因还是如果员工11月2号离职的话,公司可以不必承担该员工11月份的社保的。
但是题主是说员工11月2号提出离职,一般情况下做完工作交接,办完离职手续,最快也得月末了,也就是说题主很可能11月底才正式离职,那么11月份的社保公司就应该给员工交,公司让员工个人承担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其实如果大家都讲理,好好商量着来,不会存在什么纠纷的。我们公司上海中心去年就出现过这种情况。
当时是我们上海的HR忘记给一个离职员工减掉社保,社保多交了一个月。我们就联系上他,告诉他这个情况,并告知我们可以给他办里退掉那个月的社保,他如果不想退,也可以把钱交回给我们公司。交回给公司的钱是他个人应承担部分和公司承担部分的总和。
之所以和他商量,也是想着尽量不要给他造成一个月社保断交。
最后他和新公司沟通,新公司愿意承担他那个月的社保,可以给他补交,所以我们就给他退了不该交的那个月的社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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