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有义务养老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一个有点意思的问题。因在民政部门工作,从事收养相关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法律的规定1991年12月通过、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这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即: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之间关系完全一样对待。通俗点说:即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与父母和亲生子女的关系完全相同,不再作任何区分。
二、生活中实际的收养关系以上仅是法律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收养关系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一些。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说,有些收养履行了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完成了法律规定的收养确认手续;有些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收养关系依然有效,养父母抚养养子女长大成人是一个漫长的、得到社会公认的客观事实,任何人无法否认。在这方面,法律只是对社会公认的习惯做法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确认、细化、固定而己。
从养父母角度说,有些养父母还有自己的孩子,另外又收养一人孩子;有些则没有自己的孩子。有些是养父母夫妇两人,也有些为其中一人。有些家庭条件好,有些家庭条件并不好。
从养子女角度来说,被收养时年龄有大有小,对养子女绝大多数人很好,但也有不好的。但无论怎么讲,抚养养子女长大,养育之恩如天大,为人儿女当铭记,没有养父母的抚养,能不能顺利长大成人都有疑问。
三、养女有义务养老吗?无论从法律责任还是社会风俗习惯来讲,养女都必须给养父母养老,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对于养女来说,唯一的区别是:如果养父母还有其他子女,养女是其子女之一,只须按自己的能力履行一个女儿的责任即可;如果没有,就只能由自己一人承担了。假如在此情况下,完全放弃法定责任,置老人于不顾,即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被他人当作无情无义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被当做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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