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剩女,找不到合适的另一半,想去领养一个孩子作为精神寄托,你们怎么看?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谈一下个人看法。
首先要说的是:领养一个孩子,其本质就是收养问题。既然是收养问题,自然就必须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无须多说。以后,如果现在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获得通过,以上三部法律被明令废止,自然就必须按《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执行。
其次,收养是一个涉及到多方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通俗地说,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至少要涉及到三方关系:第一,要有一个符合收养人要求的被收养人,即被收养的孩子,这是先决条件。没有合适的被收养人,嘴上空谈收养,毫无实际意义。例如,涉及年龄10岁以上孩子的收养,就必须征得孩子的同意,否则,就不能收养。第二,送养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收养法规定的合法送养人有父母、福利机构、监护人三类。仅就父母而言,必须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的这一法定条件。例如,父母身体健康,贪图享乐,好吃懒做,肯定不属于合法的送养人。换个说法,有些送养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自然通不过实质审查。第三,收养人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这个方面,留待下面讨论。第四,民政部门的实质性审查。以上三个方面,还仅仅只是停留在民间协商的层面,并未经过收养登记机关——县级民政部门——的实质性审查。只有以上三方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并通过了民政部门的审查,同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依法发给了收养登记证,一个正规的收养登记才算完成。因此,在收养问题上,民政部门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完全可以说一锤定音。同时,收养登记之日,就是旧的权利义务消除之日,也是新的权利义务成立之日。相应地,孩子与原来的父母不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收养人组成一个新的家庭,是新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的变化受法律的保护。
有些同志说,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手续,十分麻烦,我可以通过民间的方式收养,不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确实,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不少。但必须指出的是:这样做,有可能留下重大隐患。例如,一旦送养人反悔,要求收回孩子的抚养权,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民间收养,即所谓的事实收养,不受法律保护,即:凡是从1999年4月1日之后的民间收养,法律一概不予承认。一旦闹上法院,收养人将百分之百败诉,最终结果是收养人多年的心血白费,多年培养的与孩子的感情几乎一笔勾销,所有的心血和付出将毫无意义,必然遭受致命性的打击。现实生活中,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所以,民间的私下收养,要尽可能避免。换句话说:凡是收养问题,请一定走正规渠道,去民政部门办收养登记手续。
再次,法律对收养人有什么具体要求呢?按照《收养法》,对收养人的要求主要有: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经济方面和个人素质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也即不能因收养人有病或身体上有问题,对孩子造成伤害;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但在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福利院扶养的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却不受无子女,也不受只收养一个孩子的限制,即:可以突破这两个限制条件。当收养人为单身男性,在收养女性的时候,年龄差距必须在四十周岁以上。当收养人为一对夫妇时,必须共同收养。收养行为必须是收养、送养双方的自愿行为,不得强迫另一方;被收养人是超过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必须征得其同意。以上这些,只是对收养人的基本要求,收养人必须符合这些条件。无论哪一方面不符合法定条件,你肯定无法通过实质性审查,只能与收养失之交臂。
由此可见,无论是单身男性,还是单身女性,从法律的角度看,并不禁止收养孩子。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类人要收养孩子,难度是非常大的。为什么呢?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大龄剩女,找不到合适的另一半,想去领养一个孩子作为精神寄托,你们怎么看?虽然法律上并不禁止单身男性或单身女性收养孩子,但实际上这两类人一般收养不到孩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单亲家庭收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收养法》第二条开宗明义,把收养要“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作为收养法的原则加以规定,意味着凡是不利于孩子抚养和成长的因素,都可以做为不批准收养的理由,处理收养问题,一切以对孩子有利做为最高原则,其他因素都是次要的。
2、从被收养的孩子的角度考虑。实事求是地说,一方面,一个孩子被送养,本身其家庭就肯定有迫不得己的原因,是人生的不幸,就比较可怜了。另一方面,如果把一个本己不幸的孩子,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又交给一个单身女性或单身男性这样的残缺不全的单亲家庭去抚养,毫无疑问,是对工作、对孩子极为不负责任的行为。
3、单亲家庭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很现实的问题是:一个单身之人,即要工作挣钱,又要抚养一个孩子,有时还要辅导孩子的学习,对一个人的精力、耐心和日常照料孩子的能力,都是极大的考验。人们常说的孤儿寡母、没娘的孩子,本身就是困难的体现,我们不能眼睁睁地再给这样的残缺家庭发放通行证啊。何况,单亲家庭走出来的孩子,有时候连性格、人际交往,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人可能会说,我有父母帮助我带孩子,问题是父母帮不了你一辈子啊。同时,父母带大的孩子,与收养人的关系又不太亲密,也是以后的隐患啊。从根本上说:你连给孩子一个最起码的、完整的、父母双全的家庭环境都提供不了,还说其他的条件,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4、有收养意愿的人非常多,综合条件很好的人为数不少,民政部门完全可以对收养人优中选优。在收养问题上,最大的限制因素是:可以被他人收养的孩子太少,这就直接导致了有一个孩子,有很多很多想收养的人。对民政部门来说:永远都不会担心孩子没人收养。即使身患重病或残疾的孩子,可以安排到福利机构去扶养。也就是说:即便是各方面都符合条件的人,要成功地收养一个孩子,都是十分困难的。我曾经亲眼见过一个比较成功、却一直没有自己的孩子的企业家,横跨几个省,历时四、五年,成功地收养了一个孩子,见到孩子的那一刻,情绪突然彻底崩溃,跪在地上抱着孩子失态地大哭起来,那情景确实令人情不自禁。事过几年了,至今如在眼前,永远难忘。为身世不幸的孩子,选一个各方面条件不错的家庭,即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责任,又是为孩子的一生高度负责任的必然要求。因此,大龄剩女,要领养一个孩子做为精神寄托,法律固然不禁止,但要梦想成真,可能性极小极小。所以,我慎重地建议:最好还是很现实地找一个另一半,自己生一个孩子,才是最为稳妥的选择。否则,再过上几年,一切就难了。或许,你将不得不面对一个孤独、寂寞、空虚的人生后半段。
人生啊,说到底就是选择,有时候一着不慎,难免满盘皆输。不可不慎啊!!这,就是我对题主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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