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计划生育而开除留用的职工可否享受退休待遇?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原来从事过人员惩戒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在我国,给予不同身份的工作人员以行政处分,原来是有开除留用察看这个处分的。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之后,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做为原来给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行政处分的法定依据,被明令废止。《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很明显:开除留用察看这个处分,重于撤职处分,轻于开除处分。1、当时做这样的规定,其实真正的用意是:暂时保留公职,以观后效。因此,当时规定有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两种具体形式。留用察看期满,确有悔改表现的,不再给予开除处分。如果留用察看期间继续违法违纪,就要给予开除处分。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在给予公职人员处分尤其是重处分上,当时的态度是十分慎重的。2、但也必须指出: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毕竟只是轻于开除处分,比现在的撤职处分还要重,因此,当时规定开除留用察看期间,只发原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原任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处分后果依然是很重的。开除留用察看期满之后,没有再给予开除的,要重新确定工资待遇。但无论怎么说:只要保留了公职,就依然是原来的公职人员身份,只是撤销了原来担任的职务,降低了工资待遇而己。
同时,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是以前专门用于奖励、惩戒企业职工的行政法规,其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
很显然:这些规定与《暂行规定》的配套解释极为相似,不再详细展开。
毫无疑问:随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后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都没有保留开除留用察看这个处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又被明令废止,标志着开除留用察看(或者留用察看)这个处分己经被彻底地予以废除,从此不再使用。
因此,因违反计划生育而开除留用察看的职工,只要没有再给予开除处分,就毫无疑问还是正式职工身份,完全可以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即:工龄连续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依然有效,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只是,相对于没有受处分的职工,退休待遇稍微低一些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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