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向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已婚子女收取伙食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是在民政部门工作多年的公务员,工作中经常涉及到有关家庭方面的法律事务。现在就借着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讲,家庭毫无疑问是整个社会最基础的细胞。规范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其实有三个层次:1、处于最基础层次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规定是民事法律制度中最基础的部分,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二章自然人的规定中。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当然也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大法。例如,规定结婚必须进行婚姻登记,否则国家不予承认;夫妇之间要互相忠实、互相扶养;父母亲是孩子的监护人,负有教育、抚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相应地,子女们长大成人后也负有赡养父母亲的法定义务;特殊情况下,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也负有扶养的法定义务。当然,还有规范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定等等。3、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则分别从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收养子女、家庭财产继承关系等等的角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视为《婚姻法》不同侧面的特别规定,是特别法。
其次,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属于私法领域。其特点是:
1、在家庭成员之间,国家奉行最少干预原则。也就是说:家庭中的大多数事务,由家庭成员相互协商解决,国家一般不予介入。这也就是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一时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判决的方式解决;也只有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虐待,造成了严重法律后果的行为,才可以上升到刑法层次,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涉及到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和传统道德要求很是接近,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己经压缩到最小的程度。这表明:涉及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很多内容与传统道德的要求相近或者吻合,涉及范围己经很窄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就不允许突破。例如,以法律上讲,成年之后互相独立生活的兄弟姐妹之间,并没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排斥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情的相互支持和帮助,传统文化道德要求和传统优良习俗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可以这样说:法律和传统道德共同发挥作用,维护着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父母向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己婚子女收取伙食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咱们先来分析一下题主的问题。
1、己婚子女,肯定是成年人了。否则,就办不了结婚登记,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2、父母与己婚子女在一起生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互为家庭成员,也在同一个户口登记簿上,就是一个家庭,当然就有互相照顾、互相帮助的义务。这也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3、父母与子女之间,本来就是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的关系,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类情况,在不在一个家庭之内生活,其实己经不太重要了。即便是在两个家庭互相独立生活,儿女对己经上了年纪、进入老年人阶段、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亲,也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既然如此,父母与子女之间,本应互相体贴、互相谅解,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可这位题主,己经长大成人并结婚成家,父母对其己经履行完了抚养义务,在父母收取了生活费的情况下,竟然想不通了,于是问有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肯定地说:没有。给人的直观感觉是:我就一分钱不给,白吃你,白喝你,就要理直气壮地啃老,不知道其理由究竟是什么?竟然不顾羞耻地算计到父母的头上,一副精致利己主义的嘴脸跃然纸上,令人鄙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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