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可以兼任企业法人?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是基层工作多年的公务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是不允许兼任企业法人的。但经过本人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并办理了审批手续的,可以兼任企业法人代表,但不得兼职取酬。为什么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必须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也就是说:在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无论是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还是兼任职务领取报酬,都是违纪行为。这也就是说:在经过正常的批准程序之后,可以兼任职务,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同时,在参公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执行。《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很明显: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当然主要还是企业)中兼任职务,本身也是违纪违法行为,属于禁止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在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也属于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公职。
另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些人是党员。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也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很明显,党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之下,从事营利活动,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应该追究党纪责任,这也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如果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其实不是违反党纪的行为。
其次,企业法人的确切含义。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确立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是专指在法律意义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简化一下,所谓的法人,其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社会组织,一个团体,即自然人的集合体。目前,我国一般把法人划分为四大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就是所谓的社会团体,即民间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包括一般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三大类。企业法人也可以称法人企业,本质的属性是以营利为目的。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可以兼任企业法人?通过上面的介绍,很清楚地可以看出:
1、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对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兼职方面的要求,明显地比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地多,这就为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一些国家政策允许的社会公共技术服务留下了充分的政策空间。在这方面,2019年12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就是为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而专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文件明确:1)在与科研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并经过事业单位同意之后,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最长期限6年;2)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4)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该政策内容很详细也很具体,规定兼职可以取酬,有兴趣的同志可以搜索研读一下,不详细展开。
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这个文件毫无疑问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但一定要注意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符合“双创”活动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直白地说: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不适用这个特殊的规定。
2、既然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指企业,很自然地说,题主的说法是其实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应该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可以兼任企业法人代表?也就是说:企业法人是指一个实体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是指一个企人的负责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定要严格地区分开来,切不可混为一谈。
3、最后概括一下:一般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没有经过正常的批准,即不得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兼任职务领取报酬;参公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也禁止兼职。只有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既可以在3-6年的期限内离岗创业,也可以兼职创业、项目合作。这是目前能见到的唯一的特殊政策规定,是一扇窗口。至于能否兼任企业法人代表,也没有予以明确。法无禁止即可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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