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因超生被开除了的教师现在有生活费补助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原来从事过多年的工作人员惩戒工作,也参与处理过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职工,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从上世纪70年代正式开始实施的,到了80年代,政策措施越来越严厉,本人所在地区就发生过一次性开除16名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事件,当时引起极大的轰动。后来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更是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自然就会受到严肃的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会被开除公职。毫无疑问,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所给予的处分,不仅是合法的,也是长期有效的。即使2016年1月1日起,放开了二胎生育,也不能因为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而要求撤销或降低原来的处分。也就是说:当年的处分,是历史的记录,也是依法做出的,永远有效,不可能更改。
开除是行政处分之一,是对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形式,是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和负面评价。开除的法律后果是:解除本人和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停发工资,从此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更进一步说:做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师,一旦被开除公职,只能是一个有城市户口的待业人员,从此无缘再一次进入公职人员队伍,以后的人生之路或许只能做一个打工者,艰难谋生了。
职工被开除之后,如果再次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也就是说:即使找到了工作,以前的工作时间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更不能计算为社会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很明显,开除处分的经济和社会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开除既然是最重的行政惩罚措施,又是依据当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做出的,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当然就不会因为当年本来就正确的处罚措施,再给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了。所以,八十年代因违育被开除的教师,现在可以肯定地说,没有任何生活费补助。毕竟,开除处分并不是行政奖励,事后还得追加表彰奖励资金。
历史就是历史,永远无法更改,也无法回头,这就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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