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遗属补助费如何发放?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行政机关工作多年,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依法可以领取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法,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重大问题,都可以在该法中找到法律依据。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是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之后,其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为个人的合法遗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规定。当然,前提是本人死亡时,因依法领取养老金时间不长,个人账户还有的剩余的资金;如果本人年龄超过72岁(即养老金计发月数139个月,即为11年7个月),正常情况下本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己经为零,当然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了。这是遗属可以领取的第一笔资金:个人帐户余额。
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是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之后,可以领取的另外两笔法定资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法律规定。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丧葬补助费是专用于料理死亡者后事的补助资金,属于一次性支付的费用,由各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具体标准,一般在1000元--5000元左右,以本省市的具体确实的具体金额为准。抚恤金则比较复杂一些,分不同的人员身份,具体标准也不相同。死亡的事业编制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20个月基本工资(在职人员死亡)或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死亡)。这是第二笔、第三笔补助资金。
二、关于己死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问题在我国,一直以来有工作人员死亡之后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主要目的是解决死亡之人的遗属的生活来源,防止陷入生活困境。可现实是这项政策己年代久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是1980年发布的。目前也无国家统一政策,现有的多见于省级人民政府层级的政策文件,省与省之间也相差比较大。只能按当地政府的现行政策执行。这是第四笔补助资金。
一般情况下,其补助对象仅限于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以下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包括:父、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年末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年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超出这个范围的人员,都不属于补助对象。
三、回答题主的问题: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遗属补助费如何发放?综上所述,以上四笔资金,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除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之外,其余三项一般都由省级人民政策确定具体金额标准,也都当地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因此,在办理完后事之后,遗属可以带上相关的证件,到当地人社部门咨询办理。至于具体金额标准,各省之间差别太大,不可一概而论,也不可能在此一并列入回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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