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一个失信人再创业联盟,你觉得怎么样?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个想法可以有,但真正要操作起来,需要做大量工作,核心问题是如何区分创业失败引起的失信,还是恶意失信?如何解决“失信人”的债务问题等。
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以中国人民银行和法院系统的最具权威。也就是说,一个人之所以失信,肯定是由于不能及时偿还个人债务引起。这里又要区分为创业失败引起的失信和恶意不偿还。按时法律规定,失信人不能高消费,不能有个人财产(如果查出有偿还能力而故意失信,可以定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
所以,如果这个联盟从协助解决“失信人”偿还债务来说,具有积极意义,且要走一道程序,即凡是进联盟的“失信人”要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债权人达成还款计划协议。如果不走这道程序,“失信人”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的,联盟创办人就有窝藏的嫌疑。
在“个人破产法”出台前,这个想法可以尝试。但是名称肯定不能叫“失信人再创业联盟”,因为“失信人”是通用词,备案不了,字号登记也过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