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监狱中得了一种病,需要天价药,不用就死,监狱会给我用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服刑期内得重病,需要天价药维持生命,监狱会批准吗?费用由监狱还是家属承担?”此事牵扯到服刑人员的医疗问题。
我国早已建立起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包括针对企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及针对城乡居民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那么服刑期间,医保是否依然有效呢?
被判刑后,如果之前的身份是企业职工,一般都会被开除,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五险”都会中断,中段期内自然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另外,《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缴费、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从《保险法》角度来看,监狱内服刑人员是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但是2009年出台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并未明确将服刑人员排除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所以部分监狱近些年来已经把服刑人员纳入当地医保范围。再者,《监狱法》第54条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综上来说,绝大部分服刑期内的服刑人员是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但是不排除部分地区的部分服刑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医保待遇的可能。
首先,常规医疗服务由财政解决,服刑人员本人和家属都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按照《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内都设有功能较为齐全的医院,包括医资力量、床位、设备等都不低于中等发达地区的县级医院,一般的常规多发疾病都能在监狱医院完成治疗,费用全部由财政负责列支,是不需要本人或家属承担任何费用的。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监狱医院提供的免费药品都是医保范围之内的,如果病人需要用到非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家属或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时,经批准后可以自购,费用由本人或家属承担,不再享受财政列支。而且对于自购药品有严格的保管规定,服刑人员不得自行保管,需要由监狱方保管,服药时需要在监管视线范围内服用,比如糖尿病、高血压等常见疾病所需的医保范围外的药品都是如此规定的。
第二,服刑人员得了大病怎么办?
如果服刑人员得的不是常规疾病,而是“大病”,比如突发的心脏病等,随时可能危及生命,这时候谁负责治疗、谁负责支付费用呢?
可以明确一点,对于服刑期内患上重大疾病的,监狱一方也会全力救治,所需费用仍然由财政全额负担,本人和家属不用承担任何费用。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比如服刑前因为打架骨折了,受伤部位有钢板,服刑期内痊愈需要把钢板取出,这时就需要自筹资金治疗,否则就等服刑期结束后出狱治疗。
另外,对于服刑期内患上大病需要用到医保范围外辅助医疗器械的,比如心脏起搏器就不在医保范围内,如果需要安装,家属需要自筹资金,如果家属不愿意负担费用,只能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保守治疗。
第三,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出狱治疗;
监狱内的医院毕竟条件有限,医疗水平肯定无法与监狱外的大医院同日而语。
如果受限于医疗水平,服刑人员所患疾病不能在监狱医治的,在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家属可以带着服刑人员出狱治疗,但是保外就医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而且需要需要征得家属的同意,家属如果不同意,监狱仍然会尽最大努力去治疗。
最后,回到问题本身:“服刑期内得重病,需要天价药维持生命,不吃药就会有生命危险,监狱方会怎么做?费用由谁承担”?
上文说了那么多,这个问题就有答案了,首先,“吃天价药就可以维持生命”,说明如果吃药,那么短期内是没有生命危险的,也就不符合“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保外就医条件,前期是不能保外就医的。
针对此疾病有一款“特效药”,但特效药是“天价”,那么此药大概率是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不符合财政负担的规定,监狱一方没有提供该药的义务,如果家属或服刑人员愿意自费承担,那么经批准后可以自行购买,购买后由监狱负责保管,定期服用时需要在监管人员的视线范围内服用。如果家属或本人都不愿意承担药费或者无力承担药费,监狱不可能免费提供,只能寻找医保范围内的替代药品,采取保守治疗的方式,本人和家属无需承担费用。
最坏的结果是吃不上特效药而病危,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这时可以经批准后保外就医,费用全部自行承担。但如果家属不同意保外就医,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那么监狱方仍然会尽全力予以治疗,但治疗所需要的药品和医疗辅助器械还是医保范围之内的,家属无需承担费用。
如果因为吃不上特价药或不符合(不同意)保外就医的规定而死亡,那么属于正常死亡,谁都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该特效药大概率属于财政范围外、医保范围外的药品,监狱没有免费提供的义务,如果要服用,需要由本人或家属承担相关费用,否则只能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替代治疗。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