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这样合法吗?你怎么看?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对于现金,国家是有现金管理制度的。比如,规定以下的情形可以用于现金结算:
职工工资,津贴、个人的劳务报酬、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其他应用于个人的支出,比如抚恤金,退休金,职工生活困难补贴、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的价款,比如废旧收购,农产品价款等、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以下的零星支出。
客户直接给现金,没进对公账户,这其实没什么,并不能就说是三流不一致,只要回到单位后,把现金交到财务就可以了。只要双方的交易是真实的,并且双方都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一般就是合法的。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很多小额的交易都是用现金结算的,支票虽有支付下限,但并不是说超过支付下限的就一定要用支票。
税法并未规定收货款不允许收现金,也没有规定提供专票就必须对公转账,零售行业不就经常收现金嘛。所以未必违法。
进一步分析,如果提供专票给对方,金额少,比如只有几十几百几千,收取现金是合理的,也不违反银行对企业现金使用的规定。但如果金额较大,则明显不合理,有弄虚作假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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