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事业单位可以收回之前所发奖金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认为,奖金是不可以随便收回的,除非是违规滥发或超标准发放!否则,发放到员工手上的奖金,是绝不可以随意处置甚止变相收回的。
必须清楚,奖金作为对基本工资的补充,是对客观存在超额劳动的报酬。在员工提供了有效超额劳动后,在不能隨便变动员工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所相应获取一定数量的报酬,这符合“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
应该明白,员工在单位的联合劳动中,所提供有效超额劳动的数量差别,是员工所获奖金数量差别的本质体现。因此,离开了对员工在定额劳动基础上,所提供有效超额劳动,以及对这种超额劳动的准确计量和严格考核,那奖金的发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奖金发放所具有的那种价值激励和心理导向效能,就必然失衡与弱化。
在内部奖励制度存在不完备,考核流于形式的情况下,把奖金的使用面无限扩大,或将其原本功能人为加以扩张,造成奖金附加条件过滥与名目繁多,从而把奖金所固有的灵活、准确反映超额劳动的既定性质,变成了人人有份的“万金油”,于是出现竞相搭车,盲目攀比,这让奖金在使用范围与发挥激励功能上,必然背离其奖励超额劳动的初衷与本意。
总而言之,坚持奖金与有效超额劳动相联系原则,建立以促进生产经营高质量发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根本宗旨的,以科学评价有效超额劳动及其差别为基本特征的单位内部奖励制度,势在必行。与此同时,也要严格奖金使用管理与审计监督,对违犯政策规定的要坚决纠正查处,从而为正确实施奖励制度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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