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前补交了费用和作为视同交费年限计算退休金有区别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认为,从本题目的表面看,92年前补缴了费用,与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是,拨云见日,去伪存真后,即从实际意涵上讲,从因果关系上看,它们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并没有什么根本利益上,或基本性质上的区别。
92年前补缴了费用,这说明招用为劳动合同制人员后,的确存在有断保欠费情况的发生,现在按政策规定补缴了停保断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后,此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就应该不再存在中断问题了,这即意味着,他作为劳动合同制人员身份时的实际缴费年限,是连续完整的,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
而对于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问题,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劳动合同制人员的缴费年限,可以一律视同缴费年限,而此劳动合同制人员的缴费年限,经过补缴后是完整连续的。这样,劳动合同制人员较低比例所形成的缴费年限,就可以名正言顺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了。劳动合同制人员也因此实现了真正的身份转换,成为与单位固定工完全相同的全员合同制人员了。
上述分析与解读告诉我们: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他们之前以劳动合同制人员身份的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是应该而且必须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待的。因此,对于在劳动合同制期间的社保断缴欠费问题,应该认真查证落实,清理追缴到位。这是将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转化并替代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必要措施之所在,也是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内,为什么包含有实际缴费年限存在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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